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龙城校区)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17〕44号)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08〕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设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设在学院财务资产科,负责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维护、保管、处置等,财务资产科负责国有资产的报销、记账、报表、清查、盘点、报废申报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换;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国有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国有资产管理。
(三)经认定需要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七条 国有资产的分类
国有资产分为六大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八条 国有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国有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账。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国有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入账。
(三)自制的国有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账。
(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国有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账,没有同类产品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国有资产价值。
(六)国有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国有资产,需核实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账面原值注销。
第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计提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账册设置
(一)国有资产总账的设置,由财务资产科设立单位国有资产总账,按照六大类设立明细科目核算国有资产各大类的金额。
(二)国有资产明细账的设置,由资产管理专人先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以及资产卡片登记,再由会计人员按国有资产的品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国有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账应设置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使用部门、取得方式等栏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增加管理
国有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改、改建等)、购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国有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国有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国有资产验收入库单》,该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专人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一份交由财务资产科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等手续。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国有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会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国有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国有资产验收入库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盘亏、报废、报损等。
调出、出售或盘亏的国有资产,按《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由资产管理部门持山西省财政厅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国有资产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国有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正常报废、报损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资产管理部门凭批复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填制《国有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国有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科研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国有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专人负责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实物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财务资产科负责按国有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国有资产预算并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科室负责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国有资产预算、计划采购,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国有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国有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规格型号等要求。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国有资产,须建立《国有资产卡片》,并记入《国有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国有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库存国有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国有资产须填写《国有资产领用登记表》,经领导同意后,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凭单记入《国有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国有资产。如需借用国有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资产管理部门应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国有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国有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国有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山西省财政厅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国有资产账目。
第十九条 资产报告是指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编制报送的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资产负债总量、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情况的文件。财务资产科应当按要求编报国有资产报表、报告,向财务资产部、省教育厅报送,不得无故逾期。财务资产科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