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院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山西农业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农大党字〔2021〕18号)的要求,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学院财务印章、学院法定代表人名章、学院工会印章、学院团委印章。
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1、本院各系、科室、研究人员及教师有关一般日常性业务工作材料、报表,需加盖印章的,按规定到各印章管理科室履行登记、批准后盖章;重要文件、报告、材料及财务凭单等需经有关学院领导签字批准的,应签字批准后再加盖印章。
2、使用“学院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公务,除已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或签署的文件外,须经本人同意后进行登记方可用章。
3、学生有关证明、介绍信、成绩单等材料盖章,需按规定经相关负责人核实认可。
4、各级各类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带使用的,需经书记或院长批准,由使用人前来领取,按规定监管使用,并对使用期间印章安全负责;印章使用完毕后,及时送还。
5、涉及以下情况的不得用印:
(1)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材料;
(2)未经院领导签发批准的材料;
(3)非本院教职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材料;
(4)空白材料。
6、用印时,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符,严禁用印。
未尽事宜按照《山西农业大学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