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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细则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8日 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山西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院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行政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党委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作为学院党、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共同对学院工作承担主要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分析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决定学院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五)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研究生培养、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人员的调进调出、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所辖系(教研室)、研究所、实验室(中心)负责人以及其他教学、科研、教辅等人员的聘任,并报学校考察、批复;
(九)研究决定受学院行政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十)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十一)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设备采购计划,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
(十二)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四)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七条 凡涉及学院重大发展、关系教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在会前多征求群众的意见;业务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做出评估。
第八条 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组织原则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一次,也可根据议题内容和紧急程度决定,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委正、副书记、委员和学院正、副院长。
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会议列席人员共同参加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秘书或院办主任列席会议,一般不参与决策,负责会议通知、准备、记录等会务组织工作;根据分管工作职能,会议议题需要,会前明确参与决策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会议时间、议题及相关信息资料一般要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各分管领导应对议题做好充分准备,与会人员要对议题开展必要的调研和思考,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难以安排党政联席会议的紧急事务,可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领导商定,但事后应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或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
凡属“三重一大”中,涉及学院发展重大决策、人员奖惩、经费分配、大额经费开支等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者票决。
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学院党委秘书或综合办主任提供会议记录,阅读领会精神。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学院教职工通报。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会议既能广泛听取不同意见,又维护学院稳定、团结、和谐、发展的大局,除会议的决定外,会议讨论的情况以及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参会人员都不得随意泄露,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按职能分工,核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三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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