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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6日 15:1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山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教育管理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设置专(兼)管理人员,各系主任以及实验室的管理员(以《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人员调整的通知》为准)为各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试剂耗材、实验设备等的管理,负责督促本实验室使用人员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研究生科研实验,导师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应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实验室在承揽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外的校内(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九条 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安全管理规定和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并悬挂公示。

第十条 实验室新仪器设备购入后,应根据实际需要,由仪器设备责任人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各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急救知识和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在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掌握相应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考核认定和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科学摆放,布局合理,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实验室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短期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用电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特种设备与危险品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时,应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并做好详细记录,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室剧毒物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山西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工作。

第五章 安全防范与保护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并落实相关培训工作。从业人员要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禁止吸烟,严格杜绝火灾隐患。消防器材应摆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第十九条实验室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落实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应定期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专门维修公司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实验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应在实验前与学校水、电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节假日和晚间开放的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安全,不得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实验。若需进行危险性实验或通宵实验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且至少2人在场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第一发现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如实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山西农业大学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食品学院与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贮藏保鲜研究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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