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军区动员局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基本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档案在校、非定向)。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下达给学院,经学院评审确定拟获奖人员。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为基本名额和竞争名额,由学校下达给学院。其中,基本名额经学院评审确定拟获奖人员;竞争名额经学院提出推荐人选至学校,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差额评选,确定拟获奖人员。2024年我院硕士生国家奖学金指标为4个,博士生指标为0。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 学院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二)坚持“全面考查,品德优先;统筹兼顾,成果优先;
综合评价,质量优先”的评审原则;
(三)坚持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四)坚持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评定标准之一者,均
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二)评定标准
1.学术成果丰富,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者有其他突出科研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
2.在国际、全国性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成绩优秀。具体标准参看附件1。
(三)凡参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有课程不及格者;
4.未按时缴纳学校各种费用、未办理注册手续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者;
5.评定期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及经学校批准复学不满半年者;
6.有其他不适宜参加评选的情形。
在基本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评审年度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五)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和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六)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我院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主任,学院研究生分管副院长和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科负责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及相关组织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经导师同意,研究生辅导员审核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九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拟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获奖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证书。
第十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三日内调查、研究并予以书面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复议。评审领导小组应在五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如申诉人仍有异议,最终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为准。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每年9月份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于12月15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奖研究生的申请审批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投诉电活及邮箱,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发表在中文期刊的学术论文,提供导师签字后的录用证明及版面费缴纳证明;对于SCI、ET收录的学术论文,提供检索报告或刊源检素报告和论文DOI号,且能在其官网检索。在论文正式发表前不能对作者排名和单位署名等信息做任何改动。论文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正刊发表。增刊、专刊、特刊等刊物发表的论文以及会议论文不符合参评条件。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署名及认定办法与学院学位授予标准保持一致,学术成果界定时间为评选通知下发当日,发表的学术论文有共同作者的只认排名第一作者。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中及评审结束后,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学年所有评奖资格,并对已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附件3)。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倒查机制,对获奖研究生的参评成果定时复查;落实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的舆情应对工作,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纪检委员参与并认真监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其它特殊优秀研究生情况由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上报,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来的《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