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4日学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部分修改通过)
为了更好地发挥校内岗位津贴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学院内部科学、民主管理水平,调动全院教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教学质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师生满意度提高,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我校《校内岗位津贴实施细则(2011)》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具体考核、分配办法:
一、津贴比例基本构成
1.教师: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津贴占本人校内津贴指标数50%,工作日考勤津贴占本人校内津贴指标数20%,教学质量评价津贴占本人校内津贴指标数25%,抽取本人校内津贴指标数的5%用于全院奖励性再分配。
2.干部、教辅、工人:工作日考勤津贴占本人校内津贴指标数70%,服务质量津贴占本人校内津贴指标数25%,抽取本人校内津贴指标数的5%用于全院奖励性再分配。
二、考核办法
1.教学工作任务考核
(1)系为教学计划的执行单位。教师积极承担所在系(或学院)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一研究协调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包括毕业实习)、指导论文、监考、阅卷、论文答辩、提交成绩等教学工作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按学校的安排、足量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获得本人校内津贴指标数的50%。
(2)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系(或学院)统一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包括毕业实习)、指导论文等教学工作任务之一,扣除本人校内津贴完成教学工作量部分的5—10%。
(3)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任何教学任务,不享受校内津贴。
(4)教授、副教授按要求都要为本科生授课。否则,扣除本人校内津贴指标数的10%。
(5)教师因个人主观因素,没有按要求完成已接受教学工作任务,按未完成部分占应完成总量的比例,扣除本人校内津贴完成教学工作量的部分。
2.教学质量评价
(1)教授:通过学生评教。
(2)副教授及以下职称教师:采取学生评教与校、院教学听课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权重比例为6:4。
(3)为了尽可能保证教学质量评价的客观性,学生评教,采用上推一个学期学生网上评教数据;校、院教学听课考核,采用连续三年来、学校和学院两级专家、领导听课评价的依据。
(4)只承担选修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学校没有统一组织学生评教以前,由学院组织学生评教或听课,作为教学质量评价依据。
(5)教学实习或实验中,出现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扣除本人校内津贴服务质量评价部分的10%;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扣除本人校内津贴服务质量评价的部分。
(6)在学校组织的教学运行检查、考试检查、教学质量评比等考核环节,有明确扣分的直接教学事故责任人,若非主要由学校提供的办学条件等客观因素造成,教学违规每次扣100元,一般教学事故扣除本人校内津贴服务质量评价部分的10%;较大教学事故,扣除本人校内津贴服务质量评价部分的50%;重大教学事故,扣除本人校内津贴服务质量评价部分。
(7)评价结果的应用:
优(90分以上):全额享受教学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
良(80分以上):80%享受教学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
中(60分以上):50%享受教学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
差(60分以下):不享受教学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
本人首次被评价不达优的同志,要由分管院领导进行提醒谈话,暂不扣发校内津贴;从第二次被评价不达优开始,按相应的规定扣发校内津贴。
以上为暂定,实施中,按综合分值排顺序,一般以至少有80%以上的教师,能全额享受教学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为底线,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议讨论通过;但评价为“中”及以下,或有未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出现安全事故、教学考核责任事故者之一者除外,按其实际分值对应享受教学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
(8)对新入职的教师作如下规定:
新入职工作5年内,教学质量评价为“良”,即可全额享受教学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评价为“中”,90%享受教学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评价为“差”,不享受教学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
本人首次被评价不达“良”,执行办法同本条(7)款中相应规定。
3.服务质量的考核
(1)干部、教辅、工人服务质量,由全体职工评价。
(2)所带班级或直接分管的工作,出现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扣除本人校内津贴服务质量评价部分的10%;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扣除本人校内津贴服务质量评价的部分。
(3)在学校各项考核中,有明确扣分的直接责任人,而且确系主观不努力、工作不认真造成,每次扣100元。
(4)干部、教辅、工人岗位人员,因精神懈怠、工作态度消极、作风散漫、主观因素拖拉工作进度,被学校查获,或被师生举报,或造成学院声誉、师生利益受损,经查实,每次扣发200元。
(5)评价结果的应用:
优(90分以上):全额享受服务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
良(80分以上):80%享受服务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
中(60分以上):50%享受服务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
不合格(60分)以下:扣除服务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
本人首次被评价不达优的同志,要由分管院领导进行提醒谈话,暂不扣发校内津贴;从第二次被评价不达优开始,按相应的规定扣发校内津贴。
以上为暂定,实施中,按综合分值排顺序,一般以至少有80%以上的干部、教辅、工人,能全额享受服务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为底线,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议讨论通过;评价为“中”及以下,或有以上(2)、(3)、(4)所述的责任者除外,按其实际分值对应享受服务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
(6)对新入职的管理服务岗位人员作如下规定:
入职2年内服务质量评价为“良”,即可全额享受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评价为“中”,90%享受服务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评价为“差”,不享受服务质量评价部分的津贴。
本人首次被评价不达“良”,执行办法同本条(5)款中相应规定。
4.教学和服务质量评价的数值转换核算办法:
(1)教学质量评价:
“好”对应“优”,分值以99分计;
“尚好”对应“良”,分值以89分计;
“一般”对应“中”,分值以79分计;
“不合格”对应“差”,分值以59分计。
(2)教学质量评价,两人以上合代一门课者,共享学生评教数据
(3)教学质量评价,单学期有课者,采用上一学期学生评教数据。
(4)管理和服务质量评价:
“优”,分值以99分计;
“良”,分值以89分计;
“中”,分值以79分计;
“差”,分值以59分计。
5.工作日考勤
(1)教师: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内,每天考勤1次;无故少1次扣100元,直至扣完本人校内津贴工作日考勤的部分。
(2)干部、教辅、工人:工作日每天上下午之上下班各考勤1次;无故少1次25元,直至扣完本人校内津贴工作日考勤的部分。
(3)团干、辅导员: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内,每天上下午各考勤1次;无故少1次扣50元,直至扣完本人校内津贴工作日考勤的部分。
(4)承担重大社会科技服务任务成绩显著,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且为学院缴纳数量的科技服务费,经学院批准,服务活动期间,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可不受工作日考勤限定。但为了严肃工作纪律,2天以上的外出服务,必须例行正式请假手续。
(5)因公外出,要例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记全勤。
(6)个人短期事、病假,例行正式请假手续,累计在学校允许期限内,不扣发工作日考勤津贴;长期事、病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因工作特殊繁忙或考勤技术问题,不能正常考勤,须于当天或最迟在次日向学院办公室声明并办理登记手续,记参加正常考勤。
(8)为既便利考勤,又规范管理,从2012年新学期起,每个职工在现有的两台考勤机上分别固定考勤。
6.学院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特别规定
学院处级党政领导在以上归类考核的基础上,特别作出以下规定:分管工作有重大失误,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还未达到纪律处分的程度,按降低一级校内津贴指标数为基础进行上述分类考核工作。
三、学校现有规定
1.因私出国(学习、进修、陪读、探亲)人员在出国期间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2.在校外上学(或培训进修)人员,上学(或培训进修)期间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3.因病或其它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在学校上班人员,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4.一个月旷工1天,或事假5天,或累计病假10天以上,不享受当月校内岗位津贴。
5.受行政记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人员,一年内不享受岗位津贴。
6.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人员,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四、奖励办法
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以上考核,扣除个人指标数下的校内津贴,全部用于全体职工的奖励性再分配。若扣除数不足奖励数,在每人校内津贴指标数5%的范围内,根据需要核定抽取等额数,用于全院奖励性再分配。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全院教职工大会等集体活动和学院安排的听课、监考、巡视、值班等,每次(天)20元。
2.运动会每参加1个项目,奖15元,得分者每分奖10元。
3.凡获省部级以上个人奖,每项1000元;省教育系统内(省直厅局)个人奖,每项300元;获校内个人奖每项100元。
4.组织指导教工、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类集体比(竞)赛获奖,每项奖100元。
所有参赛单位都表彰的集体末等奖、组织奖等,不奖励。
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不拿此类奖金。
5.指导学生参加科技作品、创业设计等技能大赛,获奖项目的导师,校内奖每项奖100元;省级奖,每项奖300元;全国奖,每项奖500元。
6.科研奖励:申报成功国家级科研项目,每项奖500元;副高职称(包括副高职称)以下人员申报成功省级科研项目,每项奖励300元。
7.论文奖励:教师以山西农业大学食品学院为第一单位、第一作者(包括学生为第一作者、我院教师为通讯作者)发表1A级(以学校职称评定标准)以上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8.获得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元。
9.以上奖励性分配后若有节余,节余部分按高级职称(处级干部)、中级职称(科级干部、技师)、初级职称(科员、高级工以下)以小级差均分;
受纪律处分,教学质量差,服务质量评价差,或无故长期不参加工作日考勤者不享受节余后再分配。
五、对共产党员参加党内组织生活考核的特别规定
根据校党委关于加强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的建议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党员党性意识、组织观念和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对无故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党员,每次扣除20元。
六、学校有特别处理决定的,按学校处理决定执行。
七、本办法未述及的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或请示学校决定。
八、如学校分配政策变动,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学校规定做出相应调整,并公示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