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营造向上的学习氛围,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纪律
1. 学院期末考试的时间、考场和监考均由学院报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考试时间者,必须事先经教务处同意。
2.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未经学院及教务处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3. 考试实行单人独坐,按学号一条龙顺序就坐,不得乱坐,随机安排监考。
4.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且要将学生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5. 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实行挂牌考试,凡是挂牌考试的学生必须亮明身份,主动接受师生监督,不得参与作弊,更不得带头作弊。
6. 学生参加考试须听从监考老师安排,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与监考老师发生冲突,影响考场秩序。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考试后报学院党政领导进行协调处理。
7. 下列行为均视为作弊行为,并按本办法和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1)考场内交头接耳,互相议论;
(2)考场内(闭卷)翻阅、抄袭有关书籍、笔记、参考资料,使用夹带资料;
(3)考场内接传答案,抄袭别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交其他考生抄袭者;
(4)以任何形式从考场外向考场内提供、发送考试相关内容;
(5)考试中借故离开考场查阅、询问或提供考试内容;
(6)代替别人考试或被别人代替考试;
(7)监考人员、巡视人员认定的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坚持从重、从快的处罚原则,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过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通报批评;2. 警告;3. 严重警告;4. 记过;5. 留校察看;6. 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纪后,在被发现前能中止违纪行为、立即认错或有立功表现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五条 受处分者,给予下列处罚:
1. 取消本学年优秀学生评选资格,并按规定,停发部分或全部奖学金。
2. 申请入党的学生,取消一年内参加党课培训的资格。
3. 入党积极分子取消一年内发展为预备党员的资格。
4. 预备党员延期一年转为正式党员。
5. 正式党员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开检讨,毕业政审材料须明确标注违纪事实。
6. 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班级公开检讨、留职查看、罢免职务等处罚。
7. 优秀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班级公开检讨、收缴部分奖学金、收缴全部奖学金、取消荣誉称号等处罚。
第六条 处理程序
1. 监考教师、巡视人员提供考生违纪证据;
2. 违纪考生到学院分团委写检查材料,填写处分登记表;
3. 学院党委会认定违纪性质和程度,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做出处分决定;
4. 向违纪学生通报处分决定;
5. 向学生处、教务处报送学院处分决定。
第七条 学生申诉
1. 违纪学生接到处分决定,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学院分团委受理申诉书。学生在申诉期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 接到学生申诉书10个工作日内,学院分团委须提请学院党委会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八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依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