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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通过将于2013年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5日 13:57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分别为我省公路建设、水资源科学合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等提供法律保障。

我省立法破解就业难题

11月29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了一系列就业热点和难点问题,并一一细化各类政策,破解这些难题。

【一】吸纳就业可享扶持政策

如果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给予贴息支持;用人单位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培训的,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多

自主创业者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府对规定行业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自主创业者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在创业初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另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

各级政府应当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如,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国家、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高校毕业生是就业队伍中的“主力军”,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和农村、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用人单位接收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五】项目建设带动就业

根据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实际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同时,应当建立政府投资、招商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就业岗位预测评估和考核制度,发挥项目建设带动就业作用。通过推进城镇化建设,带动和扩大就业;鼓励和扶持在农村创办经济实体和专业合作社,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创业;加强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推动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六】规范约束职介等机构

职业中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套取、骗取就业专项资金或者创业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依法追回,3年内不得享受同类补贴,并处以所套取、骗取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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