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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奖学金”,根据晋财教(2002)28号文件精神,我校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正式招生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身体健康,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4、获当年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且均分在85分以上者(学生主要干部均分在80分以上)。
三、资助金额及名额
以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数为准。
四、申请时间及程序
1、每年的10月15日前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公示后,符合条件的10月25日前推荐到校学生处,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学生处将进行复核和班级民意测验;
2、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11月初报省教育厅复审备案。
五、注意事项
1、推荐评审要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2、初选名单通过后,进行张榜公布,接受全校师生监督,防止不正之风,如有违纪现象或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资格;
3、获奖学金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范围内大力宣传;
4、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