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会是山西农业大学党委领导下的山西农业大学各学院学生分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2、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3、 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 沟通学校党政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三条 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是唯一可以代表山西农业大学全体学生利益的学生组织;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会员团体单位、山西省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单位,工作上接受上级学联的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的工作有讨论、监督、批评和否决的权利;
3、对学校有关学生的各项工作,有通过学生提案方式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通过本会向学校反映的权利;
4、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的各种待遇的权利。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上述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学习邓小平理论,学好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上述义务外,必须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执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学校有关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经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报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举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和批准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委员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制定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委员会;
5、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会在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两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他的任期相应改变。
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两次全体会议。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2、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3、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
4、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5、领导和监督各学生分会工作。
第十一条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是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当选的校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1、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2、召集校学生委员会会议;
3、决定聘任和解聘校学生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4、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5、批准、任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6、督导、评估学生分会的工作。
校学生会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度,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主席团的决议;
2、受主席团的委托处理校学生会的日常事务;
3、检查、监督校学生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秘书处是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对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学生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
校学生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2、负责校学生会日常工作;
3、管理校学生会的财产;
4、受主席团的委托,对外代表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会。
第四章 各学生分会和班委会
第十三条 各学生分会、班委会是对应学院及班学生自己群众组织。凡在我校就读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所在学院学生分会或所在班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分会、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在工作中接受本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学院团总支以及校学生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分会、班委会的基本职责:
1、按照学院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2、做好联系学校与本学院学生桥梁和纽带,主动反映本学院和班内学生的意见和呼声,充分代表同学利益为广大同学排忧解难;
3、监督校学生会的工作;
4、正确行使校学生会赋予的各项职权。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全院学生大会,审查和决定学生分会的工作,推选学生分会的领导机构;协商和讨论本院学生事务;班委会要根据具体情况经常召开全班学生大会,讨论班内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解释权属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