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0日学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1.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3天以下,由系主任批准,履行请假手续,存院办备查。
2.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3天以上,由院长批准,履行请假手续,存院办备查。
3.确因情况紧急,来不急事前请假,须事后按批准权限、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存院办备查。
4.请假期限不够,需要续假的,一般由院长批准。
5.党政干部因事、因病请假,一般由院长(或书记)批准。
6.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按学校规定请假。
7.请假期限到,应及时销假。
8.教职工在校正常工作期间,由于工作繁忙或技术原因不能按时考勤,须于当日、或次日向负责考勤统计的同志申报,并登记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