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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2日 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会社团部是校学生会下设的一个管理和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发组织、具有明确宗旨和组织机构的群众组织,在校学生会领导下建立组织和开展相应活动。

第二章 社团管理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校学生会社团部负责指导、协调全校各类学生社团活动。

第四条 社团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委员若干。

第五条 社团部的基本权力和义务:

1、执行社团工作管理条例;

2、受学生会委托,具体负责审批社团机构的成立与取缔;

3、监督、指导和协调各社团开展活动;

4、监督各社团经费使用情况;

5、考核社团工作,考察社团干部,提出被表彰的优秀社团干部名单;

6、建立社团工作档案;

第六条 社团部实行团体负责制。

第三章 社团

第七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发组织的,有其宗旨、性质、组织机构,受校学生会社团部统一领导的,为学生提供学习、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社会公益等活动的群众组织。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和任务:

1、繁荣校园文化,陶冶思想情操;

2、占领课余阵地,提高专项技能;

3、参加社会实践,引导社团成员成才。

第九条 严格执行《山西农业大学社团工作管理条例》。

第十条 学生社团在本条例允许范围内可独立开展活动,但遇到重大问题或活动冲突时,必须以校和学院重大活动为主,服从校学生会社团部的决定,社团开展活动一般应在课余时间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一年内不举办活动者一律取缔。

第四章 社团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凡取得山西农业大学学籍的在册本、专科学生,均有申请成立社团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发起成立各类学生社团,首先必须向校学生会社团部递交书面申请,附其宗旨、性质、挂靠单位、机构设置计划、活动设想、活动范围,并附主要发起人或拟定社团负责人简历,填写申请表;名称统一为“山西农业大学学生×××”社团。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社团部受理有关申请后,负责对其进行全面认真的考察和研究,并提出书面考察报告,经校学生会主席团签署意见、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组织活动的,校学生会社团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并予以取缔;所有社团不得私刻印章。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干部

第十六条 遵守《山西农业大学社团工作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热爱社团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每学期始末必须向校学生会社团部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换届时,须事先向校学生会社团部递交书面报告,经社团部考察,提出书面考察报告,报校学生会主席团研究批准。换届后新任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学生会社团部汇报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均为学生干部。

第二十一条 凡受到校内、团内、党内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任学生社团的领导职务。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活动,并做到健康、积极、富有吸引力。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行活动以前,必须先向社团部递交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内容、活动程序以及费用收入、支出等情况),经社团部同意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所有社团,只在校内活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对外交流和邀请校外人员到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挂靠单位负责人应随时掌握本社团活动,为本社团的第一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社团组织举办的盈利性活动(如培训),其收入总额的10%应上交校学生会社团部,计入社团基金,主要用于年终对优秀社团干部的奖励。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为了增强会员意识,更好地开展工作,学生社团可以收取一定的会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可以自筹活动资金,除会员所交会费外,包括社团成员集体劳务费、各类培训班培训费及其它资助或赞助等。

第二十九条 具有自筹资金的社团必须建立专用帐目,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社团部负责对各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社团部。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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