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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使用规定
2014-09-25 10:06     (点击: )

(2014年2月28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公章的管理,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学校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公章是代表学院用于公务使用的印章。

(一)学校批准刻制使用的公章:

1.“中国共产党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一般简称“学院党委公章”。

2.“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一般简称“学院行政公章”。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分团委”。

4.“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5.“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分工会”。

(二)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用于公务的个人印章和签字章。

第二条 学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院公章对外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准用于影响和损害学校利益的经济活动,更不准用于集资、贷款、抵押以及带有经营性质或风险的活动及文件。

第三条 学院公章仅限于以下使用范围。

(一)校内报送材料。

(二)反映学院和师生个人真实基本情况的证明(推荐)材料。

(三)按学校和上级部门有关工作规定要求,需要学院盖章报送的材料。

(四)校企合作办学、科研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不损害学校(学院)利益的科技服务活动等协议材料。

第四条 公章的管理

(一)实行院领导公章管理责任制,各分管领导对批准使用公章的结果负责。

1.党委书记、副书记对学院党委公章批准使用管理负责;

2.院长、副院长对学院行政公章批准使用管理负责;

3.工会主席对工会公章批准使用管理负责;

4.团委书记对团委公章批准使用管理负责;

5.党委副书记对就业指导中心公章批准使用管理负责;

6.院领导对各自用于公务的个人印章(签字章)批准使用管理负责。

(二)学院公章分别由学院党政确定的专人掌管;负管理责任的领导不能亲自执掌使用公章。

掌管党委公章者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公章掌管人的责任:

1.妥善保管公章,按规范程序要求使用公章。

2.要对用印材料、证件等进行审查,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即使分管领导已签字,也有权拒绝用印。

3.严禁使用空白介绍信和在空白表格、空白纸张上加盖公章。

4.财务报账审查以下程序内容:

(1)学院财务报账:

实物报销单:划去空白栏→标明用途及结算方式→经手人签字→验收人签字→系主任(办公室主任)签字→院长签字→复印报销单(包括票据)备查→盖章登记→盖章

旅差报销单:划去空白栏→报领人签字→院长签字→复印报销单(包括票据)备查→盖章登记→盖章

(2)教师科研报账:

实物报销单:划去空白栏→用途及结算方式标明“科研经费支出”→经手人、验收人由课题组成员或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由课题负责人签字→院长签字(在右上角)→盖章登记→盖章

旅差报销单:划去空白栏→课题组成员或课题负责人签报领人→课题负责人签负责人→院长签字(在右上角)→盖章登记→盖章

(3)院长旅差报账单由书记签字。

5.一般由公章掌管人亲自盖章;大批量的常规业务盖章,不能离开公章掌管人的监印视线范围。

(四)因公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给学校(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院领导和公章掌管人的责任。

第五条 公章使用程序

(一)各类印章使用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注明用章原因、批准人,经办人要签名。

(二)简易程序:

1.教师晋升职称、评优、评奖的申报(登记表)材料,若无特别签字要求,以学院(院评委会)推荐确定(或公示)的人选及等次所准备的材料,无需再请示院领导,公章掌管人审查后,即可登记盖相应的学院公章。

2.教师常规的申报课题、课题结题、科研报奖、个人基本情况证明,若学校无特别审查和评比要求的,公章掌管人审查后,即可登记盖相应的学院公章。

3.学生奖(助)学金评定、评优、推优入党、科技创新项目(奖)的申报(登记表)材料,若无特别签字要求,以学院推荐确定(或公示)的人选及等次所准备的材料,无需再请示院领导,公章掌管人审查后,即可登记盖党委、团委公章。

4.学生(包括毕业生)成绩单、学籍证明由教学秘书审查签字后,无需请示院领导,即可登记盖学院公章。

5.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包括毕业生)在校表现、鉴定、就业协议书,由辅导员、党委副书记审定后,即可登记盖相应的学院公章。

(三)简易程序以外的公章使用,一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名)后,登记盖章。

第六条 掌管公章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办理公章移交手续。

学院党委、行政公章掌管人变动,要及时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任何人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院党委书记对党委公章负总责,院长对学院行政公章负总责。

公章掌管人对使用公章的材料有疑虑,或属本规定以外不清楚用章情况,应及时向书记或院长请示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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