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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条例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2日 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培养工农感情的重要形式,是推动他们走正确的成材道路的重大措施,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环节,是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假期和平时进行的课堂教学以外的学术研究、科技服务、社会调查、中小学文化辅导、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性活动。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以学生“受教育、作贡献、长才干”为宗旨,坚持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平时与假期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教学计划,按《实践教育》课程对待,进行考评与成绩记载。具体活动除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与部署外,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活动: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开展学术研讨、教学研究、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

3、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种子、苗木、农药、肥料、激素、疫苗、器械等);

4、参观访问、社会考察、专题调查;

5、中小学文化课辅导、“共建共育”、公益劳动等。

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教师的科研课题相结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与科技兴农、扶贫帮困相结合。

第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是有组织的集中活动,可以是有组织的分散活动,也可以是学生独立开展的活动。有组织的集中活动可以不受学生来源区县的限制,集中组织进行;有组织的分散活动可以由同籍学生自愿组合,专人负责回本区、县进行。

集中活动可按校、院、班三个层次进行。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和教务处、科研处、宣传部、财务处、后勤处、团委会、大学生农村科技文化服务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规划、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工作。团委会和大学生农村科技文化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及班级的社会实践活动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假期全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方案,有校团委拟订,经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组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校级社会实践活动,由校团委安排步署。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由学院团总支拟定方案,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同意报校团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务处要积极支持教师参加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对其所作的工作,按有关规定记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科研处要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信息和资料,设立“大学生科研基金”,支持学生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二条 后勤处要积极为学生创造一些勤工助学的机会,要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财务处要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开支纳入正常的工作计划中。

第十四条 学生农村科技文化服务中心要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学术讨论,举办科技讲座等活动,重点搞好假期社会实践活动队伍的组织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宣传部、学生处要配合团委做好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报道、组织实施、成绩考评的总结表彰。

第四章 要求和考核

第十六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都有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期间,除平时的活动外,参加假期的社会实践活动;研究生和专科生不得少于一次,累计时间不得少于15天;本科生不得少于两次,累计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都要认真填报《社会实践登记表》,并由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接受单位填写证明和坚定意见。无任何证明和坚定意见者,以缺课论,无成绩。学生个人汇报成绩时,需有书面材料和实际成果(包括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心得体会、科技论文、科技发明和实践中制作的图纸或实物等)。接受地方单位的表扬材料和赠送的实物在考评时作为参考。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优秀:对社会时间有正确的认识,并能主动参加培训,积极联系活动地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良好:对社会实践有正确的认识,并能积极的参加,在活动中表现良好、作出一定的成绩。

及格:能够按照学校规定的次数和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较好。

不及格: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社会实践的时间和次数,表现较差。

第十九条 考评工作由假期和平时两部分组成,平时的成绩为正值附加分,具体的考评细则由各院制定。

第二十条 考评工作由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负责,每学期进行一次,考评结果登记注册,每个同学的总评成绩在毕业前一学期报教务处。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的专款作为活动经费,由团委负责管理和使用。此项主要用于各种材料的印制、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差旅补助以及展览和表彰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偿服务的收入,统一缴团委管理,主要用于社会实践活动的表彰奖励。

第六章 总结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各院、系、部要召开座谈会、汇报会、报告会,对上学期的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进行收集、汇报、整理和总结。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学院团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校报、校园广播、板报、宣传栏等)深入地宣传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搞好实践后的引深教育。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初,团委会根据各单位对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规模效果、活动后的教育等,评选表彰一批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根据表现及成绩评选表彰一批先进个人(优秀指导教师、优秀组织者、积极分子);评选出优秀论文和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社会实践活动单项优秀奖”,对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及论文的作者,以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在一年一度的评优中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的产生,由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组从校级先进个人中选拔。

第二十八条 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社会实践活动荣誉称号的个人,先进事迹材料均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即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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